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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云: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1-12 18:30:56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
效的《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刊载的《中冶美利云产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做出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86-23) 8860-1199 www.junhe.com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刊载的《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综上所述,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本次会议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14:30在宁夏誉成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田生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贵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1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0,387,04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4%。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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