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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芝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12 17:52:24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一)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二)对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和公司审计监察部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联合执行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董事涉嫌存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该工作人员或董事应回避。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对其进行上述形式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依法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修改时亦同。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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