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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鹄模具: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1 18:35:43

证券代码:002997 证券简称:瑞鹄模具 公告编号:2025-066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柴震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1日(星期二)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下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共210人,代表股份89,890,6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9438%。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3人,代表股份59,788,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562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07人,代表股份30,102,5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3810%。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08人,代表股份3,151,5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056%。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81,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14%;反对8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86%;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00%。
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302,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700%;反对8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304%;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6%。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23,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52%;反对8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6%;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284,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798%;反对8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12%;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24,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63%;反对8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5%;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285,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115%;反对8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680%;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26,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85%;反对8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03%;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287,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750%;反对8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045%;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24,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63%;反对8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5%;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285,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115%;反对8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680%;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34,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74%;反对8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5%;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295,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88%;反对8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539%;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周良律师、张圣琦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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