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锐捷网络: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11 16:50:15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 由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本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该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并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公司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前述协议的,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三)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四)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
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如下审批程序:
(一) 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之外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由项目
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报送总经理批准;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
申请,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提交董事长签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股东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由项目实施部门提
出申请,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提交董事长签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负责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的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二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 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四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锐捷网络301165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