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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地产:信达地产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07 17:38:29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信达地产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第十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说明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法定职权。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将履职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止。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对《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次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1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本章程。 程。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
定代表人。 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董事长由
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选举产
2 生。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3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6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风险总监、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
人力总监、技术总监。 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 285,187.859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285,187.859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285,187.8595 万股。 普通股 285,187.8595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10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1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12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
项、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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