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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31 20:22:50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5-070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最近五年,公司共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3 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1 次、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措施(通报批评)1 次,具体情况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2020 年 12 月)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59 号)(以下简称“《监管函》”),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2020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
拟实施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 500 万股(含)至 1000 万股(含),回购价格
不超过 10 元/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2020 年 12 月 5 日,你公司披露《关
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称 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
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决定终止上述股份回购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开始实施上述股份回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
2、整改措施
收到《监管函》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并吸取教训,组织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制度,增强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深圳证监局警示函(2021 年 5 月)
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天广、时任总经理周祎、财务总监
王琪、时任董事会秘书邓伟军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天广、周祎、王琪、邓伟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书[2021]5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1)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与关联方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存在较大差异。2018 年至 2019 年,公司与关联方台山市宜和木业贸易有限公司、台山市福永木业贸易有限公司发生多笔资金往来,但公
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才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 2009 年至 2012 年年度报告中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存
在会计差错,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货、营业收入、资产减值等科目存在会计差
错,导致 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净利
润的情形。直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才通过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公司 2009 年、2010年、2011 年、2012 年和 2018 年等多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准确。
2、整改措施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对《警示函》中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相关人员及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工作规则和指引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就《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进行逐项
梳理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出具《深圳盛新锂能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整改报告》并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已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1)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事项
①公司全面梳理并优化各子公司的业务及财务管理流程,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在提升业务效率的同时,将合规性要求提高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②公司组织学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中关于关联方(人)关系认定的相关内容,不定期对关联方进行识别与排查,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并下发给相关人员。
③公司已对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加强管理,严格履行资金管理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 2019 年年度董事会及年度股东大会上,对2019 年公司因与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往来形成的财务资助补充审议程序,并完善和补充 2020 年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
④公司加强制度建设,修订完善了《关联交易制度》,下发给公司相关人员并组织学习。
⑤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监督与检查,不断跟进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执行效果。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加内部审计人员配备,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审计、审核、监督和管理等职能。
(2)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①针对公司 2009 年至 2012 年年度报告中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管理费用等
科目存在的会计差错、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货、营业收入、资产减值等科目存
在的会计差错,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
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前期存在的会计差错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对相关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披露。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会计差错事项的更正出具了专项说明。
②公司持续加强财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相应财务制度,同时持续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加强财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和理解,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意识,从源头保障会计核算的质量。
③公司将加强与年度审计机构的沟通,提高财务数据核算的准确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定期报告所披露财务数据的检查;强化信息披露的分级复核机制,确保定期报告披露质量。
④公司加强信息化建设,对 ERP 软件系统进行了升级并梳理了业务流程,主要子公司在逐步完善 ERP 系统供应链业务模块的建设,将业务数据和财务模块集成在一起并设置一些系统防呆防错措施,提高账务处理效率和准确性。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措施(2021 年 9 月)
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对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天广、时任总经理周祎、财务总监王琪、时任董事会秘书邓伟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1)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09
年度至 2012 年度、2018 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对 2018 年净利
润调整金额为-4,350.12 万元,变动幅度达 40.14%。
2)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9 月期间,公司及其子公司以资金拆借方式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累计金额 39,742.57 万元,日最高余额 13,799.90 万元,占 2018 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 6.59%,公司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整改措施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决定书》予以高度关注,深刻反思在财务核算、财务信息质量、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就财务核算问题予以更正,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交流。后续公司亦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亦将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2022 年 6 月)
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盛新锂能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115 号)。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你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显示,
你公司自 2021 年 9 月收购 SESA 后至 2022 年 2 月底,合计为 UT 联合体提供了
334.37 万美元(按照 2021 年年报折算汇率折算人民币为 2,131.84 万元)的财务
资助。直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你公司才对上述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参股公司广东威利邦木业有限
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出售参股公司关联交易金额 3.55 亿元,占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03%,交易标的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
且未经审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10.2.5 条,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6.2.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以及本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1.3 条的规定。
2、整改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盛新
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115 号)高度重视并吸取教训,组织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制度,增强公司规范运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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