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西藏天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30 19:07:29
		
		
    证券代码:600326          证券简称:西藏天路    公告编号:2025-075 号
    债券代码:188478          债券简称:21 天路 01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根
    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
    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
    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取消监事
    会事项之日起解除职务。
        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1  中文全称: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TIBETTIANLUCO.,LTD.      英文全称:XIZANGTIANLUCO.,LTD.
  英文简称:TTC                      英文简称:XZTL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23,334,858 元。                  1,362,464,423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4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62,464,423 股,
  1,323,334,858 股,全部为普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6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担保、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7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一)公开发行股份;
  本: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因可转换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司债券转股引起的股本变动,以发行时股东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授权董事会及其他授权人员和工商登记部门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核准的结果为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8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9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二)要约方式;                    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收购股份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应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
10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收购本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司股份,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的公司债券,收购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益所必需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事会会议决议。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他公司合并,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情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将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