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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宝蛋白: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30 18:50:01

证券代码:603231 证券简称:索宝蛋白 公告编号:2025-026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
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针对上述取消监事会相关事项,同时根据最新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作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指定人员办理上述变更涉及的备案等事宜,《公司章程》最终修订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三、相关制度制定、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同步修订和完善,并新增制定《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3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4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修订 是
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7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 是
8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修订 是

9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1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 是
12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3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1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7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8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9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0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1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2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3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制定 否
动管理制度》
2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其中,上述除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制度之外,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
特此公告。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无(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股份,同次同种情况下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借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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