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阿股份: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8:19:56
公司章程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十月
·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0 -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13 -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4 -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15 -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8 -
第五章 董事会...... -22 -
第一节 董事......-22 -
第二节 董事会...... -26 -
第三节 独立董事......-30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8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0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0 -
第二节 内部审计......-43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3 -
第九章 通知......-44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5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5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6 -
第十一章 上市特别规定......-48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8 -
第十三章 附则...... -49 -·
公司章程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4]246 号《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0007632582966
第三条 公司于2009 年6 月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 万股,于2009 年7 月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unanFriendship&ApolloCommerci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前街9 号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友阿总部办公大楼;邮政编码:410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9,417.28 万元(大写:壹拾叁亿玖仟肆佰壹拾柒万贰仟捌佰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建立党的组织,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运营管理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把公司建成经营型、信息型、生产型、多功能的综合性商业企业,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消费者,使公司和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推动湖南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电子烟零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游艺娱乐活动;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箱包销售;金银制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钟表销售;茶具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礼品花卉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家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零售;鞋帽批发;针纺织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日用家电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五
金产品零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柜台、摊位出租;健身休闲活动;游乐园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婚姻介绍服务;婚庆礼仪服务;摄影扩印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本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14400 万股。其中:
1、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经法定机构评估的商业经营性净资产14010万元出资,认购934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4.68%;
2、燕麟庄有限公司(LOYALION LIMITED)以现金4500 万元出资,认购3000 万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83%;
3、湖南其美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2250 万元出资,认购15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42%;
4、长沙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现金795 万元出资,认购53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8%;
5、凤凰古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45 万元出资,认购3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1%。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39,417.2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于2009 年6 月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2009 年7 月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
股份总数为19,400万股;2010年4月29日实施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金转增股本后,总股本增为34,920 万股。201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总股本增为55,872 万股。2013 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后,总股本增为56,157.86 万股。2014 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后,总股本增为56,458.66 万股。2015 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后,总股本增为56,612.26 万股。公司于2016 年2 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218 万股,
于2016 年6 月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股份总数为70,830.26 万股。2016 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总股本增为141,660.52 万股。2019 年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总股本减为139,417.28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