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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阿股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8:19:56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 18 号》《关于规范债务融资工具已披露信息变更的公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以及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上述内容需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发布。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受交易商协会的监督和监控,依法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公开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工具发行前披露发行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发行公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条 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交易商协会书面说明,并经交易商协会同意后,修改发行公告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本制度关于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其他相关文本。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应当根据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依法披露发行情况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中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资人的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八条 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定期报告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4 月 30 日前),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8 月 31 日前),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前)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应与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内容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 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 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 公司作出减资、合并、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
(十四) 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 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 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时点及时披露重大事件之前,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一条 企业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企业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三十六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交易商协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和澄清。
第四十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生异常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督促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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