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30 17:52:01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促进管理的
规范化与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内部审计的职责及权限、工作程
序、审计人才库管理、审计成果运用及考核问责、审计信息化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各权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直接领
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审计法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行使审计职权,负责对公司各权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各权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和
与财务、审计等业务相关的各种技能,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业务,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
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应加强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及时
更新知识,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规章制度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三)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活动;
    (四)工程管理、合同管理、物资采购及招投标情况;
    (五)企业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情况;
    (六)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七)本单位任命或推荐任命的权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核,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
    (九)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十)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公司领导安排和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权限:
    (一)在审计工作期间,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登录、查询本单位及其权属单位的财务、资金、资产管理系统;
    (二)有权要求权属单位报送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调整计划、财务收支预算及调整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专项工程进度、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五)检查本单位及权属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做出专项报告;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界定被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十二)有权及时获得上级下发的有关财经工作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办法。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经营目标
以及年度工作重点、审计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依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任务开展全面审
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审计等项目。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审计一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经济责
任审计参照《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审计根据公司安排或公司业务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关专业的
审计人员,组建审计小组,确定审计组长,审计组长原则上由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担任,必要时可抽调审计人才库人员、相关部室业务骨干、聘请外部审计专家组成联合审计组。抽调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审计法务部可委托
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审计的项目,至少安排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全程参与项目实施过程,做好组织协调配合,监督复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小组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基
础上,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的安排和内部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与内容、组织与分工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作为审计实施阶段的操作依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实施前,公司审计法务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特殊审计业务,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小组可以直接实施审计。
    (二)积极运用各种审计方法,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需及时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由审计组长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小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初稿进一步核实、修改,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各级领
导审阅,最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同时报送委托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对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审计组应及时向分管审计领导、主要负责人及审计委员会等报告。对审计中发现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审计法务部应当区分情况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六)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明确整改责任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改措施及整改完成时间等,认真落实整改,并按要求报送整改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上报的整改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及时汇总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视情况进行持续跟踪或开展后续审计。
    (八)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按规定报送组织、纪检、考核等部门。
    (九)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具体职责、范围、销号管理、结果认定、审计成果运用、后续审计等内容参照公司《审计整改与成果运用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法务部应及时将审计立项文件、审计工
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一并归档,妥善保存。
            第五章 内部审计人才库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才库入库人员从各权属单位
养护、信息、投资、财务等方面业务骨干中遴选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进行系统调整。
    第二十条 入库人员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优良,能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八不准”等工作纪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四)从事相关工作 3 年以上,业务理论精、实践经验
丰富;
    (五)权属单位中层副职以上人员入库不受第(c)项限制。
    第二十一条 征集入库流程:
    (一)单位推荐。各权属单位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有关业务骨干,择优推荐入库。
    (二)公司审查。公司审计法务部会同相关部室,对推荐人员进行筛选、审核,确定并公布入库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入库人员在参与公司审计活动中享有下列
权利:
    (一)入库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
    (二)入库人员对承担的审计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不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扰。
    第二十三条 入库人员在参与公司审计活动中应当履行
下列义务:
    (一)人才库人员接到抽调通知后,应当按时报到,服务公司审计法务部安排;
    (二)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四严禁”、“八不准”等工作纪律;
    (三)依法从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所承担的审计事项的审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人才库管理
    (一)培训教育。公司审计法务部每年组织入库人员进行 1-2 次业务培训。
    (二)考核鉴定。审计结束后,审计组组长对成员的政治素养、工作态度、专业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鉴定,经审计法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反馈至所在单位。
    (三)动态调整。人才库实行动态调整,入库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库资格:
    1.一年内经抽调累计 2 次不参加审计活动。
    2.参与审计活动后经考核鉴定不合格。
    3.因主观原因不能履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4.其他不宜从事审计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权属单位要积极向公司内部审计人才库推
荐业务骨干;保障入库人员按时参加审计工作,无极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或拒绝抽调,并对有关业务培训活动给予支持;入库人员在参与公司安排的内审活动期间,派出单位应及时
做好工作交接,不得中途抽回、更换或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入库人员参与内部审计期间表现,纳入权
属单位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入库人员经鉴定表现优秀的,公司审计法务部结合被抽调次数和期限长短,审计绩效考核加1-5 分;入库人员中途调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不加分。
                  第六章 审计问责
    第二十七条 审计问责形式主要分为单位绩效考核扣分
和个人处分两种。单位绩效考核扣分指审计法务部根据审计发现问题性质及整改落实情况在年度经营绩效考核时,对相关单位在审计法务部考核或约束性指标部分给予扣分处理。个人处分指根据问题性质及影响程度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
    第二十八条 审计问责按照“逢审必究”的原则,严格
依据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做到客观公正、有理有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出具审计报告后,根据问
题情节的严重程度提出相应考核问责处理意见,报分管审计领导、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根据处理意见,公司将在年终经营绩效考核
中对相关单位进行扣分处理,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审计法务部移交给权属单位或公司相关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
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将处理结果抄送审计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