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石通:壹石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7:34:42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与管理,管控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委托理财(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委托贷款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包含公司购入不动产、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风险投资行为,上述投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本制度中涉及委托理财业务类型的,适用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两项制度若有冲突的,以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第三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
会或 CEO 办公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下设的投资部(以下简称“投资部”)为公司管理对外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相关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及分析,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2、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针对对外投资事项上报至审议或审批部门;
3、参与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和商务谈判;
4、组织项目清算与交接工作;
5、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效益评估与总结;
6、对实施新项目投资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计划和组织;
7、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包括投资协议的签署以及投资款的申请等);
8、负责对投资事项有关资料按公司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存档。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对外投资事项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并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进行评价考核,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公司证券法务部下设的证券部为对外投资事项的三会审议及信息披露负责部门。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重大风险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投资部办理相关事务。
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属于对公司战略发展和业务布局具有重大影响的对
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议,属于日常经营管理的对外投资
事项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会或 CEO 办公会审议。具体如下:
以下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议:
1、战略性投资或重大业务合作,如布局战略性新业务领域、开展跨国投资、对外股权合作等;
2、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3、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应由战略与 ESG 委
员会审议的其他投资事项。
以下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会或 CEO 办公会审议:
1、因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出资或参与出资新设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主体;
2、对已经设立的子公司或其他经营主体进行增资、减资或注销;
3、新增投资建设重大项目,且总投金额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
4、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应由领导班子成员会或 CEO 办公会审议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相关投资规模应匹配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交易虽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上述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九条或者第十一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九条或者第十一条。
第十八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
交额,适用第九条或者第十一条。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十九条 经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
会或 CEO 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长、CEO(首席执行官)或其他授权代表可代表公司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等。
第二十条 董事长、CEO(首席执行官)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框架协议或投资协议草案,但该等投资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会或 CEO 办公会等相关有权机构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公司应当在各方就该投资事项签署草案、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判断是否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公司投资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起草或准备,也可由董事长、CEO(首席执行官)指定人员起草或准备。必要时,重大投资协议应当经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投资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
当及时将协议抄送公司投资部、财务管理中心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资料归档及落地执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实施协议所规定的事项。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投资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该项目及时进行跟进、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投资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助与沟通,提高推进效率。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了解到投资协议对方有违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与公司投资部沟通并向公司报告。在发现或了解到公司有违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一)检查资金有无挪用现象,投资项目进展状况以及被投资单位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状况等;
(二)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
(三)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被投资单位)的管理与控制架构,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核控股子公司章程主要条款的制定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