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四川金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10-30 17:29:38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未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
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
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决议解任职
工代表董事,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两日内向公司及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公司授权人士存档备查。
如董事、离职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配合离任审计工作,在正式离职后其配合义务仍然存续。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
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九条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 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后续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