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星农: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7:25:47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星光农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在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公司总股本的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
          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 应当向召集人
          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 委
          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 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
          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
          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
          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提案接受人, 代董事会接受提案。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集人也可以以邮件或其他方
          式通知。公司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与会股东登记手续。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公司还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 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 召集人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 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
          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
          所必需的资料。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的至少 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 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会的, 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