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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农: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7:26:16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
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
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管理流程和内部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
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
第十五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
露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
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编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人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方式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
涉文件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信息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 是 □ 否
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 □ 是 □ 否
否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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