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星农: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7:26:16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
            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
            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 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 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 ,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网址: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
            行沟通。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以及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    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 在
                    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    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同时在
                    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三)  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第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 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
            的要求, 及时予以披露。
                      ,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