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星农: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7:26:16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
          以及《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在公开募集前, 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
          因素, 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
          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 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 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 履行社会责任, 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上市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
          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 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
                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
          格的监管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2周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
          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持有财务
          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 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
          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 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
          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 内容包括: 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
          等。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 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
          算范围内, 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负责人、总经
          理签批, 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不得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
          归还, 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 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
          体工作进度计划, 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并定期向财务部和董事
          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
          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适
          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
          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 公司拟延期实施的, 应当及
          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 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
          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金的, 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 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 可以在
          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
          金管理的, 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 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 公司才可在授
          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露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