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7:18:32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或“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首钢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前款所指的控股子公司是指首钢股份持有 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权或股份 50%以下但能够对其实施实际控制的投资企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尚未公开的年度、中期、季度财务报告;
4.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5.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6.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7.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8.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9.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0.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1.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2.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3.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4.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5.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6.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7.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8.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9.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20.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22.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3.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均应承担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进行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 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完成对各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工作,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以及知情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员名单报送董事会秘书室。
第十四条 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
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
顾问、保荐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应一并签订保密协议,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促使该等中介机构对在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在其行使管理、监督职能时能够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书面提醒其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督促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
关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建
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及知情人员登记制度。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保密负有直接责任,未经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授权,任何人不得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