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通信: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7:02:18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5 年 10 月 30 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
披 露 文 件 , 并 直 接 提 交 至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4、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5、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媒体,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下列重大交易(日常经营活动之外)予以
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二十五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列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