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20:36:18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并且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信息知情人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九)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十)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三)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四)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五)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七)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八)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九)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试产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八)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九)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三十)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三十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三十二) 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三十三) 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变更公司名称相关公告;
(三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七)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九) 与上述规定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九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应当在获知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且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进行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转送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