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20:37:03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非经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离任公告,并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的
影响等情况。
  第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业务文件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财务资料及其他物品等,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或者任期届满后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含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