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20:37:03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或者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第1条至第4条事项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第(二)款第2条至第4条以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方的认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单独案件或者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累计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款标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重大事件:
  1、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合并、分立和分拆;
  7、破产;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9、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10、回购股份;
  11、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1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3、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者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者传真给公司董事会
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相关材料的,所报送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记载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的书面说明文件;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或者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相关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的规定,将符合标准的报告义务人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报告义务人应当遵守公司相关保密制度,不得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对外泄露知晓的重大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公司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保密、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者公司经营决策失误,公司应当追究相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警告等违纪处分;情节严重者,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或者(及)保密协议的约定予以降薪、降职、调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