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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业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9 20:14:36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以控制投资风险为前提,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非保本类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当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者委托理财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如委托理财构成关联交易的,则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按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总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使用。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二)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委托理财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方案;
(四)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决策机构批准的额度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公司闲置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符合实施委托理财相应条件的,可适时向总经理提出可行性方案,在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二)负责拟定委托理财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

(三)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四)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理财产品台账,跟踪理财产品存续期的进展及安全状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六)负责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公司财务部在经批准的投资理财额度范围内,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根据公司财务情况、现金流情况以及市场行情,结合委托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委托理财产品,拟定具体理财实施申请,申请中应明确注明投资理财产品的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名称、投资金额、期限、预计收益率及产品类型等相关内容,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签批流程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 财务部每年年末或根据理财产品的实施周期,对委托理财进行全面盘点,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
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定期汇报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每月结束后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理财产品实施周期结束后,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次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十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公司不得将理财产品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降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实施期间,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的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或者理财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公司还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品种、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与执行情况。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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