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10-29 20:09: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8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12
三、本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13
四、发行人的设立......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8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1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9
八、发行人的业务......2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政府补助......3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与安全生产......3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2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5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6
二十二、结论意见......3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所
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宏景科技、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宏景有限 指 广东宏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整体变更为“ 广
东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曾用名)
慧景投资 指 广州慧景投资管理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宏景智能 指 广东宏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宏景数字 指 广东宏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宏景大数据 指 广州宏景大数据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
数字纵横 指 深圳数字纵横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四川宏景 指 四川宏景新瓴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比特纵横 指 广州比特纵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智炬星河 指 深圳智炬星河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宏景香港 指 宏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宏景纵横 指 深圳宏景纵横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上海宏景 指 上海宏景新瓴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宏景软件 指 广州宏景软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南宁炫华 指 南宁炫华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深海之光 指 深海之光(青海)先进计算有限公司,发行人参股公司
贵州新瓴 指 贵州新瓴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已于2025
年3月注销
宏景智城 指 广州市宏景智城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已于2023年1月29日注销
青岛宏景 指 青岛宏景智城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持有60%股权
的公司
宏景文旅 指 广东宏景文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宏景数字参股公司
森一数字 指 广东森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宏景智能参股公司
贵州宏景 指 贵州宏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持有30%股权的公
司
东莞南城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分公司
东莞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淮安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新疆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湖南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重庆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珠海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昆明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汕头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海南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西分公司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宏景智能南宁分公司 指 广东宏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宏景智能汕头市分公司 指 广东宏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深博科技 指 广东深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关联方
《境外专利权核查意见 指 广州润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关
书》 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专利权核查意见书》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股票 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