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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9:30:2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二章 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二)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前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产生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前款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前款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减持或股份变动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等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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