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9:30:24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的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第五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若无国家定价,适用市场价格;若无国家定价及市场价格参照,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按照协议价格执行。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国家定价:包括国家价格标准和行业价格标准。
(四)市场价格:以市场价为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五)成本加利润价格: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六)协议价格: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定期结算,及时清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运营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事前管控,财务部门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统计跟踪,必要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事项,或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未达到 0.3%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批,但总经理本人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由董事长决定: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20 万元的交易;
2.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3%以上的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但董事长本人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额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议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原则适用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申请豁免按照第十四条的规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
项前,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为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 为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6. 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