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电力: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8:55:15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杜绝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
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包括:
(一)可能对公司、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应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函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回函,以便公司及时澄清。
第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当在提供之前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1),接收方首次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晓内幕信息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签署《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 2),公司可结合具体情况要求相关接收方同时签署《保密协议》(附件 3)。公司提供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应当签署《保密协议》。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前款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公司各相关负责部门及单位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格式,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各相关负责部门及单位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档案,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检查或要求公司相关负责部门及单位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管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