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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林生物: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10-29 18:20:00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
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
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及《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
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
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五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
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
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
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
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四)关连附属公司,包括任一非全资附属公司,而公司层面的
关连人士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 10%或以上
的表决权(该 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附属公
司的任何间接权益),以及任何该等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五)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联交所”)视为
有关连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
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导
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和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
性的交易。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
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项: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
权,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
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
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
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
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
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七)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制成品。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权限的,
按照《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尽管本办法有相关规定,对于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公司
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交易的不同类别(即是属于
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还是非豁免的关连交
易)以及是否属于持续关连交易,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履行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独董)审议批准、公告、
独立股东批准以及年度报告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根据《上
市规则》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
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
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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