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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测控:华峰测控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7:55:11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
务管理,提高资金营运效率,监督和控制使用资金,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供给,创造资金效益最大化,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
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原则
(一)职责划分。即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建立公司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减少发生舞弊的可能性。
出纳员不得兼任审核会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合理授权。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各级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三)定期轮岗。对货币资金管理与核算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减少发生舞弊的可能性。
第四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审批流程为:
1. 对于母公司5000元以下的资金支付需经部门经理、财务会计、财务经理审批,超过5000元的大额款项支付,还需经过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中部门经理申请的5000元以下的资金支付需经分管副总审批,分管副总申请的资金支付需经总经理审批。
2. 对于子公司,50000元以下的款项支付审批权限与母公司相同,超过50000元的资金支付还需经母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
3. 大额资金支付还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各层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如所办理业务的金额或性质需要上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则应当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后,才能按上面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日常管理费用的报销审批也按上面程序办理。
(三)支付复核。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五条 职责分工
现金出纳人员负责公司的现金收支与保管,登记现金日记账,保证现金日记账与库存现金的账实相符。现金出纳员不得从事同等范围内的会计工作。北京华峰公司现金出纳员可以做上海分公司等其他单位的会计,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第六条 库存现金限额管理
分公司每次提现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公司及子公司每次提现金额不应超过50000元人民币或遵守开户行规定。
根据公司日常开支情况确定库存现金限额。总公司及各子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0元人民币,分公司为5000元人民币。

公司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时,应报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或公司财务总监,采取防范措施,妥善保管,次日送存银行。
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日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超限额部分应于当日存入银行。
第七条 库存现金使用范围,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日常现金收支的管理:
(一)公司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保管工作,实行钱帐分管。即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批手续和原始凭证完整的现金收付凭证,办理现金收付,并负责登记现金日记帐,但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目的登记工作。同样,会计人员也不得兼管出纳工作。做到每一笔现金收支业务都由两个以上的人员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二)现金出纳,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业务手续制度,即收支现金必须有凭有据,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收支双方必须当面点清细数,并进行复核,以防差错;收支现金后,必须在现金收支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和出纳人员、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以防重收重付。每日终了,应结出库存现金余额,进行帐实核对,不准以“白条”抵库,发现现金余缺应及时列帐,并向上面领导逐级报告,查明原因处理。
第九条 库存现金的盘点
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由财务经理或其指定会计人员进行每月监盘,分公司由分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监盘,做到账实相符。公司审计部进行不定期监盘。
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金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做相应处罚。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条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
(一)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只供单位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见附表1),由出纳
人员到银行柜台办理。严禁委托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下同)代办,严禁将款项存入未办妥开户手续的银行账户。
(二)应当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
(三)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准出租、出借账户。
(四)银行预留印鉴(章)实行分管制,由出纳员分管人名印鉴(章),由财务部经理或指定的会计人员分管财务专用章,严禁将全套印鉴(章)和票据交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章)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章)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连续编号的纸质《用印登记表》,用于登记非财务部门的文件或单据用印及印鉴带出公司情况:
1、其他非财务部门的文件或单据在使用银行预留印鉴时,由使用人履行印章签批手续,在财务《用印登记表》中登记时间、用途,并签字。
2、如需要将银行预留印鉴带出公司,由印鉴使用人在用印登记表中,登记时间、用途并签字。
(五)公司发生银行存款收入业务时,所有银行入账单据、收款确认单、发票等收款凭证必须经过审核会计复核;发生支出业务时,经办人填报付款申请单,连同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原始凭证,提交给具有相关审批权限的公司领导审批签字后,方由出纳员办理结算手续。
(六)公司必须按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和资金类别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员应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定期核对银行账户。
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对包括三个环节:
1、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要相互核对,做到账证相符。
2、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总账要相互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3、财务部指定专人按月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相核对,并由非出纳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见附表2),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及会计差错等事项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原则
上不得出现隔月的未达账项。公司审计部不定期去银行亲自索取对账单,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办理银行存款必须由公司出纳员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支票、汇票、进账单等存款时提交给银行的凭证必须填齐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日期等内容,并当场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款证实书或进账单,以复核其真实性和正确性。严禁委托他人代办存款。
5、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任何形式借贷给他人,不得参与金融机构的体外循环存款或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办理超过法定利率的“高息存款”。
第十一条 网银业务的维护与管理
1、U盾与密码的保管人员不得将卡交予其他人员,密码需定期更换,U盾丢失需及时挂失、上报,否则后果由保管人员承担。
2、安装网银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的人员严禁使用。
3、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银系统,并将U盾从主机取出,妥善保管。
4、网银将密码与U盾分开保管,每日下班前,将网银U盾存入保险柜或锁入抽屉。
第四章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其他货币奖金,是公司除现金、银行存款
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核算,不能使用其他会计科目代替。公司主管该项业务的会计应及时清理其他货币资金帐户。
第五章 备用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根据备用金使用人员经手的日
常业务的3—5日内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核定。
第十四条 备用金的申领程序:
(一)使用人员填写《付款/借款申请单》,部门经理审批,超过5000元需由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再由财务部审批。
(二)使用人员按时对备用金用款和结余情况进行清理和结算,将相关报销
第十五条 备用金的使用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可以使用备用金:
(一)出差人员,因公出差使用的差旅费用;
(二)采购人员采购时,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支出;
(三)外出参会、办事等零星支出。
支付起点在1000元以上的采购商品和与其他单位正常往来的经济业务,应采用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以备用金支付。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凭用款人提供的合法原始凭证支付备用金。财务部门财
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支付备用金的原始凭证。
对不真实、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原始凭证以及超预算的支出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扣留,并及时向本级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更正、补充。
第十七条 借用备用金的理由不存在时,应及时退还。出差借款应按差旅费
报销规定期间内归还。
第六章 保证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为加强公司各类保证金的管理,提高合作单位履约的积极性,防
范企业风险,根据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中所指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房租押金以及其他各类业务押金。
第十九条 对于业主进行资金监管的项目,本制度中需收取的各保证金及押
金,必须用货币资金的形式进行结算,并将保证金转入非受限银行账户,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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