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科技:昊华科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29 16:48:06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已经 2025 年 10 月 2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在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有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支预测
或者外币银行借款,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支预测金额或者外币银行借款金额,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支时间或者外币银行借款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自有资金。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
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均不应超过经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投 资额度。在审批额度和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且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1.财务部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安排和日常管理,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业务操作及财务核算。
2.生产经营部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审计部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4..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组织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子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按月度进行外汇收付款预测,供财务部门分析参考。
2.子公司财务部门应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3.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结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分析、外汇市场的研究及外汇收付款计划,审核财务部门发起的外汇衍生交易业务方案并提供意见和建议。
4.子公司管理层应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最终审批决策,也可在额度内授权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5.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经过审批后的外汇衍生交易业务方案,将相关协议提交子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进行相关文件签署。
6.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批准后的业务方案进行实施操作,并在业务完成后
核对金融机构反馈的业务结果,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一致,若出现异常,应及时将 有关情况报告财务负责人。
7.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 生。
8.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 公司财务部门及管理层报告情况。
9.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要求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
10.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情况,以 加强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项目的管理,控制风险。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文件,并按文件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险。
第十七条 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有需要的,再由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
第六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