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华能国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28 20:00:49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为规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事宜,根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相关人士。相关人士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规避本办法。
相关人士亦不得违反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从事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包括任何已发行之股份、债券、可转换或交换债券以及以本公司股份为基础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等)。
相关人士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买卖本公司股票事宜。
第二条 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严格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关人士就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相关人士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相关人士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相关人士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或香港证监会报告。本公司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证券融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宜。相关人士应及时向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二章 依法交易
第四条 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相关人士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相关人士离职后半年内;
(二)相关人士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除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相关人士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但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相关人士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相关人士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相关人士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或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要求公告前的限期,以较严者为准;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或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要求公告前的限期,以较严者为准;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规定的期间不同的,以较严者为准。
第九条 除自身外,相关人士亦应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1)相关人员的父母(包括继父母)、配偶(包括公认配偶、与相关人员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子女(包括亲生子女、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亲属;
(2)相关人士(不论单独或联同其任何有联系者)有权在股东会上行使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不时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该数量的投票权的行使的任何法团或其附属公司;
(3)任何买卖公司股票,而该等股票为公司相关人士实质拥有权益或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被视为拥有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公司的雇员、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
(5)任何因相关人士持有公司内幕消息而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或香港《上市规则》可合理预期可能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作为唯一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有关董事作为被动受托人,而其或其紧密联系人均不是受益人的信托除外)以及公司董事作为共同受托人的任何信托(董事以共同受托人的身
份买卖公司股票,但没有参与或影响进行该项交易的决策过程,而该董事本身及其所有紧密联系人亦非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有关信托进行的交易除外)。
第三章 交易申报
第十条 相关人士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向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下同)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和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相关人士在本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相关人士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相关人士在其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证券监管机构将依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根据相关人士个人信息中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内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进行相应的加锁和解锁,对相关人士买卖本公司股票予以监控。相关人士应保证其个人信息中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十二条 相关人士在任职期间内拟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时,如需要本公司协助其确认买卖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在拟交易的时间区间起始日前5个工作日,依据本办法附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填写有关拟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的申请信息,并将申请信息提交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人士拟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的申请信息后,对有关信息予以核实。证券融资部配合提供窗口期时间以及公司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在相关人士拟交易的时间区间起始日前,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相关人士;未提出异议的,相关人士可依法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申报下列信息,依据本办法附件的登记表填写有关交易信息,并通过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或根据其他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程序进行申报或披露(如有):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报告并由其确认收悉,同时协助董事会秘书依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相关人士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情形的说明;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相关人士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相关人身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
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人士违反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依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由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相关人士,本公司可以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本公司的内部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不一致的,按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10月最新修订,此前发布的有关本办法的历次版本相应废止。
附件 1: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登记表
交易申请人姓名
上年末持股数 股
本次申请前持股数 股
交易意愿 买( ) 卖( )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