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必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8 19:40:53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上市规则》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信息;
(二)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六)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必须予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披露。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深证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暂缓披露: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办法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其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下列文件:
(一) 上市公告书;
(二) 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 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 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 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五)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 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 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 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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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