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华新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8 19:00:11
		
		
 证券代码:92001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128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
  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八)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九)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发行公司债券;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过书面、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专门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姓名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事项或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专门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