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电路: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8 18:51:40
证券代码:300814 证券简称:中富电路 公告编号:2025-098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
满,为顺利完成新一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 6 名董事
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 2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经公司董事
会提名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提名王昌民先生、王璐女士、王先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王昆先生、于培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
王昆先生、于培友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于培友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公司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董事候选
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上述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3名非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与职责。
特此公告。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0 月 29 日
附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王昌民先生,1964 年 3 月出生,中国香港居民,无其他境外永久居留
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84 年 7 月至 1987 年 9 月,任山东青岛化工学院讲师;
1987 年 9 月至 1990 年 5 月,在同济大学攻读管理工程硕士学位;1990 年 5 月
至 1998 年 4 月,就职于深圳市新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3 月,就职于华侨兴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999 年 4 月至 2001 年 5 月,就职于
深圳市昌本电子有限公司;2001 年 6 月至 2004 年 2 月,任深圳市中富兴业电
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4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现兼任中富电子董事、香港慧金董事、ECC 董事、中富兴业执行董事、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参股公司银方新材、迈威科技董事。2023 年 8 月至今兼任中富盈创董事长。2023 年 10 月至今,任深圳聚源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王昌民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中富电子有限公司、香港慧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富兴业电子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3%,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蒋卫民为王昌民的配偶的弟弟,除此之外,王昌民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王璐女士,1964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1989 年 7 月至 1992 年 7 月,任黑龙江省鸡西市第一中学英语教师;1992
年 7 月至 1995 年 5 月,任厦门冰岛进出口有限公司外贸业务员;1995 年 5 月
至 1999 年 6 月,任深圳市豪洋进出口公司业务经理;1999 年 7 月至 2001 年 5
月,任深圳市昌本电子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2001 年 6 月至 2004 年 3 月,任
中富兴业监事;2004 年 3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公司销售负责人、副董事长;
2019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现兼任中富电子董事、鹤山中富兴业监事、睿山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 年 5 月至今任中为先进封装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董事。2023 年 8 月至今兼任中富盈创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王璐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深圳市睿山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5.43%,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璐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王先锋先生,1964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
研究生学历。1986 年 7 月至 1987 年 9 月,任郑州轻工业学院控制系讲师;
1987 年 9 月至 1990 年 3 月,在中南大学化工系攻读硕士学位;1990 年 3 月至
1999 年 5 月,任维用长城电路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1999 年 5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广州普林电路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6 月至 2004 年 2 月,任中富兴
业管理部总经理;2004 年 3 月至今,历任公司董事、总经理、鹤山中富执行董事、总经理;2019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现兼任深圳市泓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王先锋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深圳市泓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富兴业电子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45%,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先锋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王昆先生,1965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2010 年 7 月至 2017 年 9 月,任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绵阳采购部总经
理;2020 年 1 月至 2025 年 4 月,任绵阳正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5 年 9 月至今,在深圳市西科技术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22 年 6 月至今,在
西安正德汇能科技有限公司任监事;2022 年 9 月至今,在绵阳宏华科技服务有
限公司任监事;2024 年 1 月至今,在绵阳华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王昆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的规定。
2、于培友先生,1977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
会计师、副教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2006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青岛钢铁有限公司员工;2008 年 6 月至 2015 年 5 月,历
任海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营管理部主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8 年 10 月
至 2024 年 10 月,任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2 月
至 2025 年 2 月,任财道咨询管理(青岛)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在青岛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任教,现任副教授;2015 年 12 月至今,在青岛顺为创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 年 10 月至今,在青岛青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任外部董事;2018 年 5 月至今,在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2020 年 11 月至今,在青岛众瑞智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2021 年 7 月至今,在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2021 年 7 月至今,在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于培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