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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益科技:生益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8 18:47:45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公平、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
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工作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
管、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及基金公司
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
开的事项。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同时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事一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见附件),及时记录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
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并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报送广东证监局备案。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
备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其他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的,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
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
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报
备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
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公司如发生第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
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并按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
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
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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