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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翔药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8 18:20:44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授权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
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董事会定期专项审计制度:每半年度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推广网上银行业务,财务部门积极与开户银行协商全面推行网上银
行业务,网上业务开通后,凡对外付款原则上一律通过网上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 对公司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分开保管,专人负责、留痕记录。
第十七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辖区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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