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基软件: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8 18:06:20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以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发布未公开信息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建立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其他主体);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五)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监;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监控范围为:本公司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传播的信息。新媒体是指区别于报刊、广告、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的,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具有交互性与即时性等创新形态的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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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吧、论坛等社交媒体、手机媒体、网络视频、数字电视、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播客等。
  第四条  监控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其所注册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及其更新情况,监控对象应当保证其所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监控对象的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相关资料发生变更的,监控对象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2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相关具体工作由证券部协助实施。每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开展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的内部自查,建立各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适时更新。
  第六条  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开展自查工作,主动、及时向公司报备自身与本制度有关的各项资料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监控对象不得通过新媒体或其他途径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检查,并持续做好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的监控,公司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并删除该等信息,监控对象应当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公司的指令。同时,公司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并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宣传及培训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常性地就新媒体的作用及影响向监控对象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而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培训工作,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督促其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监控对象应当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明确其自身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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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落实责任及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将新媒体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的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监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整理及保管情况、公司及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是否有泄露内幕信息等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编制书面材料报公司企业管理部,以作为各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奖惩依据。
  第十三条  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做好新媒体登记监控及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拒绝、推诿。
  第十四条  凡是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公司应当及时落实考核及处罚。须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董事会秘书将上报公司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严肃查处。监控对象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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