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化工: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8 17:49:46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审计部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工作要求,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确保审计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公司所属相关子(分)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经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为“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贯通协同、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所属重点公司、域外子公司逐步建立审计部门,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内审体系,积极践行“研究型审计理念”,以高质量审计监督服务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股份公司审计部统一指导、垂直管理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并不限于:备案内部审计制度;备案审计工作计划、项目审计方案及审计报告;
统筹调配审计资源,核准副科级及以上审计干部的调整任免建议等。
下属公司审计部室统一接受股份公司审计部垂直管理,审计人员实行派驻制。主要职能是:制订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报股份审计部备案;制订本公司年度、月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股份审计部备案;在本公司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编制审计报告,报股份审计部备案;提出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审计干部的调整任免建议,报股份审计部核准。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知识。
对内部审计人员尚不具备信息技术、法律、风险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审计事项,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商借公司内部有关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以保证内部审计质量。
第八条 为适应内部审计职业发展需要,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时间应得到保障。内审机构应当创建学习型部室,倡导和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取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师等专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下列可能
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的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主要有:
(一)在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屈从他人意志,不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二)接受被审计对象的监督,虚心听取他们的解释和意见,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三)不得要求被审计对象设宴招待,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赠送的礼物。
(四)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部作为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控制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监督、评价。其工作职责为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整改意见建议、督导整改审计问题,解决问题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制订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依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公司主管领导、管理高层工作指示,根据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风险管理状况,在充分保证审计覆盖面的前提下,组织开展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管理审计、内部控制评价、境外审计及专项审计等审计项目。具体是:
(一)财务审计以财务管理活动为审计内容,重点审查财务收支及会计核算工作,对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将合规性作为审计的重点。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所属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政策执行、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经济监督和廉洁从业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评价,客观评价领导人员的业绩,认定责任。一般包括:离任审计、任中审计和专项审计。
(三)经济效益审计是以财务合规性审计为基础,以经济责任考核指标为审计内容,旨在促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审计监督、评价活动,经济效益审计为绩效考核提供鉴证服务。
(四)管理审计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行为的恰当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旨在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管理行为的科学规范。
(五)内部控制评价是指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符合性和有效
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价,进而提出不断改进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防控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保障企业健康、持续、科学发展的审核评价活动。
(六)境外审计是指针对境外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风险、资金流转、经营业务、业务佣金等重点方面开展审计,旨在发现境外经营中的薄弱环节及风险事项,自体制机制层面揭示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推动境外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全面加强境外腐败治理,坚决防范资产流失,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价组织的风险管理状况,包括战略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
(二)以财政部、审计署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为标准,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
(三)检查被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公司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被审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四)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本公司下发制度的遵循情况,监督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五)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聚焦项目决策程序、手续办理、招投标、合同签订与执行、财务管理等方面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展全流程跟踪审计。
(六)检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按程序进行,定价的决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七)审核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通过函证及其他替代程序进行证实,对长期债权提出债权保全建议。
(八)检查被审单位合规管理执行情况。
(九)检查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事项。
(十) 检查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检查信息安全策略、网络架构、数据备份与恢复措施情况。
(十一)检查公司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监督境外资产运营管理安全、规范、高效。
(十二)检查被审单位物资(服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投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十三)督导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接受其业务监督与指导,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实施和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其提交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主要包括:财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等。
第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参与公司及所属公司改制、重组、重大资产报废、资产处置等工作,并对其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践行“科技强审”理念,持续完善审计信息化应用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内部审计的覆盖面,结合公司业财信息化建设进程,推动内部审计数字化转型。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列席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公司风险管理、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内部控制、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以全面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盘点被审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经董事长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五)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六)可以随时调阅股份公司及所属公司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
(七)对经营管理过程中重要风险能够及时进行预防和控制,对重要问题整改效果显著的单位依据《审计监督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给予奖励。
(八)对经营、财务、法律等方面存在严重违规、重大不利风险和管理失控
问题的,建议按照公司《职工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
(九)参与制订与本公司有关的制度。
第十八条 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调节表;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九)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被审计单位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部应及时向管理层汇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部与公司职能部门的协调:
(一)需公司职能部门配合的审计项目,由审计部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职能部门需审计部配合的审计项目:
1.在年度审计计划中的项目,按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实施。
2.在年度审计计划外的项目,需由职能部门向主管领导出具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下属公司审计部室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股份审计部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一节 审计计划阶段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制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顺序;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第二十四条 依据年度审计计划,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