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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7 18:44:39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统称“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投资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四条 树立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第五条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六条 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第七条 提高公司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八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形成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工作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战略方向、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
2、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生产经营管理信息、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各种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3、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4、公司的文化建设;
5、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6、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7、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8、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推介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
9、现场参观;
10、路演;
11、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开设新媒体平台的,该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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