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乳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18:34:28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安全,明确资金使用权限,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证货币资金核算真实、准确、完整,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企业资产中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职责分工
2、实行交易分开
3、实行内部稽核
4、实施定期轮岗制度
公司的货币资金应当用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本公司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财务部是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预算目标,负责公司的资金筹集、调度、使用、审核等项具体工作。
对于公司的重大资金调度、使用,财务部应当根据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决定进行调度、使用。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无权干预本公司资金调度、使用。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统筹安排公司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审核工作。
财务部门统一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核算。其他任何部门一律不准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 财务部应如实反映货币资金的收付和结存情况,保证货币资金的账实相符,监督货币资金的合理节约使用。
第五条 财务部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财务部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 财务部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并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批。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划转巨额货币资金,严防货币资金的挪用、贪污、侵占、外逃等非法行为。
第九条 财务部应加强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管理和预留印鉴、电子钥匙等的管理。
第十条 财务部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章 资金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编制资金收支计划
1、编制年度资金收支计划
每年年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经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年度财务预算》制订下年度资金预算及下一年度资金收支计划。
2、编制月度资金收支计划
每月月末,公司财务部制定下月资金月度收支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超出总经理权限的,由总经理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财务部汇总统计各部门上报的下月资金收支计划,包括销售部编报的资金回笼计划; 生产计划部编报的原、辅料采购计划;资金管理部门编报还贷款本金、利息计划;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上报工程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工程拨款计划;财务部相关人员预报月度税款支出和月度费用支出等。
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年度预算以及实际经营情况,综合平衡后编制月度资金收支计划报财务部负责人及总经理。
第十二条 审批资金收支计划
1、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总经理召开专项会议集体研究和讨论,作出决议后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2、每月月底,财务部负责人根据月度预算、年度财务预算、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审批月度资金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 资金收支计划例外管理
公司各部门如预计有月度资金收支计划以外的支出发生,应向财务部提交支付申请报告。报告应说明支出发生的原因、事项、性质、金额、时间等,必要时须附有关原始单据,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十四条 调整资金收支计划
1、调整年度资金收支计划
每年年度预算调整之后,财务部根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调整的年度预算,调整制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公司召开专项会议集体研究和讨论,作出决议。
2、调整月度资金收支计划
资金管理部门根据调整的月度预算编制调整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报财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按规定通过转账结算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六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
1、确定现金库存限额的方法和依据
财务部门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对每天现金收支状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地确定,拟定专项报告。
2、核定现金库存限额
(1)财务部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现金的库存限额。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审批。
(2)在确定现金库存限额后,由财务部向开户银行申请零星开支所需的资金。现金库存限额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若生产、销售发生变化,库存限额需要增加时,应提出申请,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作调整。
第十七条 确定现金开支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允许使用现金开支的范围是: 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支付给不能转账的集体单位或城乡居民个人劳务报酬和购买物资的款项;在转账金额起点以下的零星支付款项;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对于超出此范围的支付活动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八条 规范现金日常收支
1、现金支付
(1)现金支付申请
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现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申请单要具备用款人或用款部门负责人的签字。
(2)现金支付审批和复核
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填写“现金申请单(借款单)”,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主任、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分管副总、总经理或董事长审定,交财务复核。财务部负责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时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并确认现金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复核现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支付申请,财务负责人可拒绝批准。相关人员需要在“申请单(借款单)”上签字认可。
(3)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凭证,按规定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2、现金收入
(1)开具现金收款通知
业务部门开出现金收款通知,注明收款事项、收款金额、币种、付款方等,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财务部。
(2)收取现金
财务部根据收款通知编制收款凭证,经审核人复核无误后,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收取现金,并开具收据。
(3)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3、现金凭证的编制及账簿登记
(1)对发生的一切现金收付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完整、真实、正确的原始凭证或收、付款凭证。
(2)对发生的现金收支凭证,都要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开支标准;是否正确、完整等。
(3)设置“现金”账户,全面、连续、逐笔记录现金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用途,随时掌握现金的动态,防止收支不清和发生差错,杜绝私自挪用现金和其他不法行为。
(4)现金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支凭证登记入账,并做到日结日清,账款相符。
4、现金日常收支的检查
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出纳人员应每天核对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并登记出纳员日报,若发现有盈、缺,应立即在账面上反映,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定期抽查现金日常收支管理情况。对下列违规情况作出严肃处理,并根据责任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公款私存
(2)使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3)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收款不入账
(5)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存银行
(6)未经银行同意坐支现金
(7)存在不符合现金开支范围的现金开支
(8)不符合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没有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9)单位借出款项未能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擅自挪用、借出现金
第十九条 核对库存现金
出纳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定期将日记账和总账进行核对。如发现不相符,则应查找原因。属于记账差错,应及时调整。属于资金遗失,贪污等原因,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盘点库存现金
1、资金管理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由出纳、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以外的第三者监督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以确定库存现金是否和账面余额相符,并及时向财务部负责人汇报盘点结果。
2、对于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记账差错,应及时调整;属于资金遗失,贪污等原因,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控库存现金
资金管理部门要对现金的收支状况进行记录和分析,对企业库存现金余额进行监控,以确定现金的持有量是否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或现金持有量过多。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财务部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执行,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汇兑、支票等结算方式进行银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为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结存情况,合理组织货币资金的收支,按各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设置“银行存款—XXX”账户进行序时核算。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账户的管理应按《银行账户和银行商务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银行收款业务管理
1、银行存款收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现销、赊销收回、零星资金的收款等。
2、办理收款
银行存款收款应由财务部集中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具收款凭证和用白条收取款项。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银行票据,并按照《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正确填写结算凭证,打印进账单,财务部每日汇总集中交付银行。
3、收款复核
财务部审核人员收到结算单据后,应予复核,无误后交予银行。银行进账后将回单返回财务部会计核算人员。
4、登记入账
财务会计核算人员收取进账单后编制银行凭证,登记入账。
5、收款业务审查和评价
加强对收入,特别是废旧物资、废次品、回扣佣金等其他收入的管理和控制,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七条 银行支付结算的管理
1、支付申请
需对外支付款项的业务部门,按批准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交支付结算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收款方、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支付申请报告要具备用款人或用款部门负责人的签字。
2、支付审批
需对外支付款项的业务部门,应填写“支票(汇票、本票)申请单(付款申请单)”,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主任、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分管副总、总经理或董事长审定,交财务复核。财务部负责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时遵循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的原则,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