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创:《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18:29:06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
全文“监事会” 删除“监事会”
全文“监事” 删除“监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本章程。 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股
人。 东会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其他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
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从
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
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
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试行)》,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
活动,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组织成员、董事、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权利。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 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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