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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创: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18:29:06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损失计提与核销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资产损失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资产损失,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资产,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等。公司的资产发生损失需要确认并核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和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第五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增加或转回的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
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1、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2、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3、如果该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公司应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第六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
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计提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八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九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如果存在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十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公司按在建工程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工程计提。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考虑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停工并且预计在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或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减值的计提方法
公司按无形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考虑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3、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存在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以单项资产为基础,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则按照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二条 商誉减值的计提方法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每年年度终了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清理调查的基
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等。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
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须在书面报告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八)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的补充要求;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出资方、合作经营方等)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4、债务人已不存在,应在坏账核销申请文件中说明以下内容:是否派人去债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经营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查询、询问债务人搬迁地址等情况说明;
5、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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