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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集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7 18:24:49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单位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披露信息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披露信息应当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内容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报送上交所。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登记备案要求、保密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范围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内容与格式、披露时间与要求等均按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及上交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公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按照《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以及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为信息披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
(二)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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