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润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18:23:04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正案
(2025 年 10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进一步优化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表述的条款统一调整为“股东会”,若相关条款未涉及其他实质性调整,则无需逐项列示修订内容;
2.公司章程中的数字统一表述;
3.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出现部分章节内容顺序调整、删减条款及增加条款的情形,公司章程的原条款序号按修订后的顺序相应调整;
4.其他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以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新增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新增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书。 会秘书。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香精香料的制造加工。香精香料化工原料及 香精香料的制造加工。香精香料化工原料及产品批发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 产品批发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 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企业管理、投资 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企业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 与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营)。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由上海百润香精香料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而来,成立时股份总数 6000 万
股,每股面值 1 元,按上海百润香精香料有
限公司审计后的净资产折价入股,其股权结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构如下: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332 号文核
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其中,网下配售 400 万股,网上定
价发行 1,60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48,548,555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048,548,555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计划的除外。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二)要约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其他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情形的,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