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恒大高新: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18:06:40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应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各直属办事处、各分公司、各全资或各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监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监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监审部应当配置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并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监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监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监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审部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监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监审部的工作。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对象应予以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监审部门、单位或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以及监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监审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监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监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监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监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被审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实施离任审计,对其任职期间的经营绩效、经济责任以及其他管理责任进行评价;
(七)对发现的重大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八)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其他委办事项。
第十八条 监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监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监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七)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九)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监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公司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二)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公司(含子公司)采购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三)基建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决算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重大合同,内审部应当参与合同前期审查;
(五)责任审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审计由审计委员会授权审计;副总经理以下需要审计的由总经理授权人力资源部委托内审部进行审计。内审部原则上应于相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进行审计;
(六)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监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监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审计档案除公司监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
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监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监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 监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监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监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监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监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恒大高新002591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