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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博达: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7 17:49:01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3
第一节 定期报告...... 3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4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7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9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10
第一节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10
第二节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11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13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13
第八章 档案管理......15
第九章 保密措施......15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16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16
第十二章 处罚......17
第十三章 附则......17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
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
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
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在至少一家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
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
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
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
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
度报告正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
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二) 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
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
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十七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
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
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
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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