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6 15:34:30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4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是指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的信息披露,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1、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井披露。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5、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6、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披露标准按照深交所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重大交易,是指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2.1 购买资产;
2.2 出售资产;
2.3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2.4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2.5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2.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2.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2.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2.9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2.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2.11 签订许可协议;
2.12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2.13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重大交易的披露标准按照深交所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3、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3.1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3.2 接受劳务;
3.3 出售产品、商品;
3.4 提供劳务;
3.5 工程承包;
3.6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日常交易事项,适用本条关于重大交易的规定。
日常交易的披露标准按照深交所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4.1 本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4.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4.3 销售产品、商品;
4.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4.6 存贷款业务;
4.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按照深交所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合并、分立和分拆。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1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8.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8.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9、破产事项。
10、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11、实施重大重组。
12、回购股份。
13、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14、募集资金管理。
15、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
16、承诺事项。
17、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18、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
19、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
20、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
2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2、重大风险事项:
22.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2.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2.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22.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22.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22.6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22.7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8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2.9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2.10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