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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26 15:34:30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稿 修订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议事规则 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维护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远大产业控股股关法律、法规和《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
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章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法行使职权。 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
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
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派出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
规则》和《章程》的规定;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格是否合法有效;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合法有效;
的法律意见。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告。 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 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主持。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 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监事会提出请求。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时向深交所备案。 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 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予配合。 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担。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 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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