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环数控: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6 15:32:53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 年 10 月)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供必要条件。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科学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科学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社会创造价值;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服务,为社会创造价值;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使公司全体股东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使公司全体股东
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数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控机床制造;数控机床销售;金属加工机械制数控机床制造;数控机床销售;金属加工机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机床功能部件械制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机床功及附件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能部件及附件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金属材料制造;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金属金属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品);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机械设备维护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非居住房地产租(不含特种设备);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原湖南宇环同心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公司采用原湖南宇环同心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发起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发起人为深圳市华摩投资(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为深圳市华摩投资(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浏阳市信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浏阳市信用投资有限公司、许世雄、许燕鸣、许亮、周晓投资有限公司、许世雄、许燕鸣、许亮、周晓红、郑本铭、彭关清、许梦林、邵爱玲、高端红、郑本铭、彭关清、许梦林、邵爱玲、高端元、龙洋和何立纯。各发起人以在湖南宇环同元、龙洋和何立纯。各发起人以在湖南宇环同心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享有的经审计的净资产 心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享有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份额折合股份的方式认缴出资。公司发起人姓份额折合股份的方式认缴出资。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间如下:                              间如下: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5,805,000股,公司的股本结公司股份总数为155,805,000股,公司的股本
构为:普通股155,805,000股。            结构为:普通股155,805,000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