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4 19:17:36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独立监督和评价公
司及权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并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规范化审计监督,帮助
和指导公司及权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内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机构——审计部,公司分管领导
负责内审工作的宏观管理、综合协调、规划制定、考核评价及审计工作质量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条 权属企业暂不设置内审机构和人员,统一接受
公司审计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或调动,征求分管领
导的意见后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审计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
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审计部工作人员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配备具有执业
资格的人员,力求精干高效。审计部人员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控制度,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人际交往技能、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通过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应当诚实、客观、
勤勉和忠诚,应该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第十条 审计部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决定;审计部门负责人回避,由公司分管领导决定。
第三章 内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公司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权属企业及监事会要求进行内部审计的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营管理责任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指导,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二)对公司及权属企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进行监督检查;
1.公司及权属企业资产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等方面的管理;
2.督促公司及权属企业在发生新设、分立、改制、增资
扩股、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资产划转等经济行为后及时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三)对公司及权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相关经济活动报告以及有关的文件资料,对违法违纪的财务收支做出审计决定;
(四)对公司及权属企业实行常规内审:
1.经营业绩审计,包括经营责任制考核;
2.有关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
3.重大经济事项审计、专项审计、内部控制审计;
4.其他审计事项。
(五)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权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公司及权属企业的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公司及权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对审计事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十)配合、协调外部审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审计
工作。
(十一)审计部主要权限:
1.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及人员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计财务凭证、账册、报表,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和电子文档,查阅党委(董事会)决议、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经董事长批准或董事会决议后,作出制止决定,并给予通报或处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经董事长批准或董事会决议后,可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检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对虽有内部控制制度而未有效执行的单位,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交处罚建议;
8.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外部单位和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第四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
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分管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跟踪整改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导审批。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第五章 内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及以前
年度开展的审计项目内容,结合各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依据审计任务配备内审人员,拟订审计方案,
明确审计范围、时间、内容和方式,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进行前三个工作日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特殊情况下也可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
第十八条 内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检查被审计单位的
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内审人员可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内审人员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
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单位或个人收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没有异议,由内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对被审单位或个人的不同意见,审计部查明后采纳或维持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正式下
发被审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的审计意见,被审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并在一个月内向审计部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
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一周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由公司分管领导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检查被审单位或个人采纳审计意
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并跟踪落实被审单位或个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将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
归档。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经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主持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内审法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实现审计监督、评价工作;
(二)根据国家制定的内审法规、政策,履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职责。包括开展督导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等工作,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编制内审工作阶段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审核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四)组织实施审计方案,签发审计通知书,确定审计小组成员,审核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检查督促工作进度,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审定审计报告,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五)建立内部评估考核制度,负责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参与研究审计人员的工作任免和调配;
(六)做好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批准审计部以
外的人员查询审计工作底稿,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七)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副经理(审计主审)的职责:
(一)协助审计部经理做好内部审计的各项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内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内审工作规定,拟订下达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织本审计小组人员认真做好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审计工作方案;
(三)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工作方案,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做好审计现场工作人员的合理分工和协调沟通工作,组织本审计小组人员按照审计工作流程,实施审计工作;
(四)审计工作结束后,审核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整理、复核审计工作底稿,负责撰写审计报告,力求做到审计报告表述清晰,保证审计决定的合理、建议的可行,并将审计报告送审计部经理审查定稿,对被审单位的异议要进行核实处理,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五)做好审计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完成审计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专员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内审法规,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审计工作;
(二)服从内部分工需要,协助审计项目负责人做好审前各项准备工作,了解掌握被审单位的基本概况、业务和内控制度等情况,依照审计程序,对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详细准确的记录,并将重要线索和疑难问题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
(三)通过账务审核、监督盘点、实地观察、函证,询问、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的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四)负责公司内部审计资料建档及保管工作;
(五)完成审计部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公司